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安徽省森林病虫防治总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执法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
1992.05.13
规
章
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林业部
1994.06.30
2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97.12.25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和分散种植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行政处罚(5项)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4、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违反法律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封存、没收、销毁未按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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