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防函〔2010〕26号
滁州、马鞍山、宣城、巢湖、合肥市林业局:
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人造板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我省部分定点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资质有效期将期满,省林业厅决定对资质有效期满的定点加工企业资质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人造板企业资质由企业自愿申报,按安徽省地方标准《疫木改性除害处理安全利用管理指南》和《省林业厅行政许可项目“八公开”》(林办〔2007〕48号)第36项“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人造板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规定提出申请,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重新申报的定点加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各定点加工企业是否严格按资质批复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疫木改性除害处理安全利用管理指南》实施疫木安全利用,是否按规定收购加工疫木、建立台帐和填写《定点企业运转情况表》(见附件2)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对符合规定的新申报企业,在落实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报告。对定点加工企业资质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凡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并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申报;凡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企业不再继续申报资质认定的,提交取消资质报告。凡资质期满未予继续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利用。
四、请各市林业局按《疫木改性除害处理安全利用管理指南》(DB34/T 465.5-2005)规定所需申报材料,统一将申报企业申报材料及有关表格一式2份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ssfzsfk@163.com。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江顺利 联系电话:0551-5311795
附件:1.资质期满需重新申报认定的定点加工人造板企
业名单
2.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运转
情况及审核意见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松材线虫病 定点加工企业 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发
打印:胡晓东 校对:江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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