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10蓝盾护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圆满结束

    5月25日至9月15日,我省开展了“蓝盾护绿”林业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通过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检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行动,圆满完成了专项行动4个阶段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严密。为加强对全省林业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王海涛厅长为组长,董祚华副厅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造林绿化处、森林公安局、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森防总站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林业植物检疫“蓝盾护绿”专项行动的通知》及《2010年林业植物检疫“蓝盾护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5月25日,省厅召开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电视电话动员部署会,王海涛厅长从为什么要开展专项行动,如何开展专项行动,怎样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三个方面进行动员部署。会后,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检疫机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不同形式、规模、层次会议研究部署专项行动,并相应组建执法专班和领导行动小组。全省共成立领导小组79个,召开不同形势会议109次。   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了营造执法氛围,全省上下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5月26日,省森防总站曾祥福站长专门就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召开会议,要求本次行动要把对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于始终,要及时报导各地专项行动开展动态。省森防总站专门成立“蓝盾护绿”执法专项行动信息报导组,编制《2010年林业植物检疫“蓝盾护绿”专项行动简报》11期,在“湖北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网”开辟《“蓝盾护绿”专项行动专栏》,各市(州)在《“蓝盾护绿”专项行动专栏》上发布信息326条,并积极组织人员向“国家森防信息网”、“湖北省林业厅网站”报送专项行动信息,向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森防总站和各市(州)林业局发送简报660份。此外,还邀请《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湖北政务网》等媒体和记者全方位报导专项行动情况。各地也在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利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宣传车、手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宣传。据统计,全省共张贴横幅标语4369条,发放宣传资料47122份,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导163次。   三是强化培训,提升素质。为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提高执法队伍水平,各地具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不同层次的培训。荆门市林业局以会代训,召集所辖县市区林业局分管领导、森防站长、重点乡镇林业站长、木材检查站长、国有林场负责人等60余人参加了培训。天门市林业局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林业植物检疫“蓝盾护绿”专项行动执法培训班,对乡镇办场区林管员、局二级单位负责人等60多人进行了培训。丹江口市集中组织85名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2天,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摸底考试。郧西县林业局组织了森防站、森林公安局、木材检查站、种苗站、办公室、林政股等有关单位人员用2天的时间集中学习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恩施市对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探讨现行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方便群众办证和检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措施,并聘请林业专家对法律、法规及检疫相关政策进行了专题授课;宜昌市及所辖县市共举办培训班9次,培训人员610人,不仅培训林业系统干部职工,还邀请木材生产经营加工单位(户)、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户)及其他涉木单位和个人参加培训,促使他们知法守法。截止专项行动结束,全省未发生1起粗暴执法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事件。   四是摸底排查、完善登记。为了掌握摸清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的数量和动态,根据专项行动方案,全省于6月11日至25日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聚集地、贮木场、加工场、木材经营市场,种子、苗木和花卉集中生产和经营场所,基本建设工程工地(包括输电线路工程、水电建设工程、通信机站建设工程等),摩托车、机电、建材等商品的木质包装材料集散地进行摸底排查。通过调查登记,全省已摸清并登记备案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共3225家,为下一步有效惩治违法调运行为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是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摸底结束后,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迅速组织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木材检查站、森防检疫机构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执法检查,对违法调运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了依法惩治。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572人次,出动车辆567台次,复检40534立方米;补检9347立方米;警告146家(人);责令改正115家(人);罚款9.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23万元。从各地办理的检疫行政案件看,目前没有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执法人员对企业或个人处罚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湖北省森防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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