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是检疫见证的重要依据。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必须保存样品,时间不少于3个月。对不易长期保存的样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时间。样品要制成标本保存,要注明寄主、调出(入)地和发现时间,不易制成标本的被害状及现场,可摄制照片、录像片等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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