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证书》是货物调运时必备的凭证。为统一和规范《植物检疫证书》的填写,加强植物检疫管理,使森林植物检疫更加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林造防[1999]6号通知规定,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意以下几点:
(1)《植物检疫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无权更改变动和印制。
(2)要严格按《植物检疫证书》的签证权限签发证书:即省际间调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森检机构签发。省内调运由地(市)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签发。
(3)证书由专职检疫员亲自签字,授托的地、县办理出省《植物检疫证书》,须加盖签证机关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4)产地、运输起讫应详细注明省(区、市)、市(地、盟、州)县(市、区、旗)。
(5)发货、收货单位(人)及地址栏应详细注明发、收货单位(人)的姓名及详细地址。
(6)有效期限用大写汉字注明年月日;数量、签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7)单位栏注明株、根、公斤、立方米等。
(8)证书为无碳复写纸印制,可手工或计算机打印,填写错误或更改处需加盖检疫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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