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植物检疫机关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2)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能染疫的除外),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3)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疫情发生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过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5)检疫不合格,但经过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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