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时报6月1日报道 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全文见中国林业新闻网),要求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指导意见》分六个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三是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五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针对林业产业投资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回报而后期收益稳定的特点,《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一是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二是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三是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明确小额林农贷款的实际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四是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针对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都会给林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情况,《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二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三是通过加大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为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三个方面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林业:一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黄金价格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二是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三是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指导意见》在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方面,提出四条具体措施: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大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二是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三是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四是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要求,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林业信贷政策的导向效果评估。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涉林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涉林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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